一、业主委员会全能?
因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是在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内,而不应该超出这个范畴。业主委员会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不受支持和法律保护。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政治化”?
业主大会上的投票表决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可以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不应把此选举权概念政治化,认为是宪法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政治权利,这有悖于物业管理的立法本意。
三、责任方只有物业公司?
有业主发现楼上厕所漏水影响自己生活,就理所当然认为是物业公司的事;有业主对窗外交通的噪声忍无可忍而叫来了物业公司。实际上引起纠纷的责任方分别是邻居和交通建设管理公司,搞清楚责任方到底是谁,才有助于纠纷的更快解决。
四、“公德意识”不重要?
对小区的爱护是业主共同的利益,而不是物业公司的事。我们对小区环境要共同维护好,需要有公德意识。公共部位的地面脏了,有可能只是某些人不注意造成的,我们怎么从自身做起,去爱护小区环境?大家都要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
五、要“低价格”的“高服务”?
物业服务是有偿服务。业主要从市场经济规律分析物业管理的得与失,而不是一味地片面追求好的服务,而不愿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或是一厢情愿地压低价格,这样只能造成物业公司的低质量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