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营业性用房的拆迁补偿?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你好!10年前我从单位分得一套福利房,几年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由于该套房屋临街且又在一楼,1997年我下岗后就把该套房中临街的两间房屋改成门面,手续齐全,税款也按时交纳,但房产证上仍登记为住宅。现在那套房屋面临拆迁。拆迁单位说我那套住房的产权登记为住宅用房,要按住宅用房标准给予补偿,并说房屋性质一律按登记确定。请问拆迁单位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张先生
律师解答
拆迁单位的说法与有关拆迁政策及法律规定相矛盾,其对你的住房进行拆迁时,应当根据你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你可根据《通知》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具体规定,与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