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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律师
  高玉勇(手机:15689693567)
主任律师,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家媒体特邀嘉宾律师,数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尤其在房产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于各种房产纠纷的处理,包括:房屋买卖纠纷(商品房、二手房)、建筑工程纠纷、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离婚房产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房产抵押、房屋租赁纠纷、涉及不动产权利转让的合同起草及合同纠纷。作为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多年来致力于房产纠纷法律法规、案件处理实务方面的研究。与多名有志于房产纠纷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众志成城一起打造了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服务团队。在重大房产纠纷服务项目中,用集体的智慧、分工协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化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房产纠纷律师服务团队秉承“做老百姓身边负责任讲道义的律师”的执业理念诚信服务于社会,深受委托人的赞扬和尊重。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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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和怎么还款
济南房产律师  高玉勇律师 咨询电话:15689693567(微信同步)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其中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建造、翻修、大修的由管理中心限定最高平米单价,并在主体完工后发放,但最高不超过总价的50%;装修类贷款需结合所装修房屋情况确定额度;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为基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一定额度的装修价款,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及最高贷款额度。

  2.月还款额原则上不高于申请人月家庭收入(包括直属亲属收入)的60%。

  3.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4.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5.提供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的,贷款额度按照管理中心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联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申请人购房需求时,有何规定?

  答:最高贷款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100万元范围内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申请人购房需求的,可以配套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期限如何规定?

  答:贷款期限放宽至借款人65岁,在此范围内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

  四、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如何偿还?

  答: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或者“等额本金还款”的还款方式之一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偿还。

  六、什么是“一次还本付息”还款?

  答:“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什么是“等额本息”还款?

  答:“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中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八、什么是“等额本金”还款?

  答:“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九、公积金新政对公积金贷款还有哪些规定?

  答: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不受借款人月缴存额、缴存余额、身份以及配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2015年4月底前,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含所属分支机构)要全部开通省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装修贷款业务。适应住房消费需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开通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

  优化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鼓励已经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不变更抵押物登记的合作协议,减去贷款职工筹钱还款环节,实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直接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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