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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玉勇(手机:15689693567)
主任律师,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家媒体特邀嘉宾律师,数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尤其在房产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于各种房产纠纷的处理,包括:房屋买卖纠纷(商品房、二手房)、建筑工程纠纷、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离婚房产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房产抵押、房屋租赁纠纷、涉及不动产权利转让的合同起草及合同纠纷。作为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多年来致力于房产纠纷法律法规、案件处理实务方面的研究。与多名有志于房产纠纷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众志成城一起打造了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服务团队。在重大房产纠纷服务项目中,用集体的智慧、分工协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化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房产纠纷律师服务团队秉承“做老百姓身边负责任讲道义的律师”的执业理念诚信服务于社会,深受委托人的赞扬和尊重。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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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不同类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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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产权登记,又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关系。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地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形式之一。

  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又称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是指房屋权属登记的各种形式。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1.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静态登记。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登记。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房屋总登记后,除建立健全登记簿本身并存档外,还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2.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

  3.设立登记

  根据物权法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4.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也称之为动态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会因各种法律行为和事件而变更,为了公示这种变化,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必须办理转移登记。

  5.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及时公示房屋的变动情况,核实并公开产权人的权利范围,修正、补充原先的房屋户籍资料。办理变更登记以后,产权人应当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书。

  6.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又称涂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原登记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注销登记有两种。一种是《城市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注销房屋所有权第登记。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申报不实的;(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该条还规定,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另一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涉及的注销登记。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必然注销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收回其产权证书,即必然涉及注销登记。从范围上讲,注销登记涉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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